律师朋友请进!五级工伤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33:45
我爸一直在北京一家工厂上班,有10多年了,月薪3000..今年去宁夏自己承包的工程,是四洋机电公司的分包.
但去了没两天在工作中失去了右手.手腕到手都没有了.
鉴定结果为五级.
现在工程基本结束了,四洋机电公司欠我爸好多工程款,连工人工资也不给..就俩字:没钱!而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他们那边说赔偿按2000一个月.这怎么可能呢?人的工资怎么能越来越少呢?
我爸跟四洋机电的签过合同的!劳动合同..里面包括会为乙方购买保险.之类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6个月工资根据本人实际工资来定,不是单位说得2000。二是3000。当事人搜集工资条举证。

另外5级伤残除了保险基金以外,不解除合同的话单位要按越发津贴。解除合同的话单位还须支付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你说的情况,你父亲承包工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右手、右腕缺失,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文赔偿,你说的四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四洋公司给承包人的合同内有工伤保险,就要以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规定处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