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对完全的精神病人进行正当防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06:06
情境:某甲为完全的精神病人(从外貌基本可以认定为精神病患者),持刀游走与街道之上,某乙路过。甲遂上前以刀行凶,乙见状不妙,转身逃走。甲紧追不舍,乙慌乱之下,错跑入死路,无奈而与甲搏斗。搏斗中受轻伤并夺得甲手中凶器。甲见刀被夺,甚为气愤,进而猛力捶打乙。乙以刀相加,致甲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甲乙均已成年)
问题:
①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请解释一下这个问题: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的反击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需要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是害行为。危害行为有一个要素: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甲是完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意思就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意识,不能辨认和控制,那么甲是否可以做出一种危害行为呢?
②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如果构成,请解释一下这个问题:紧急避险的损害对象需是第三方利益,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的死亡,损害的是甲的人身权利,而甲恰恰是造成危险的当事人。
③如果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那么乙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个案件应如何处理?

谢谢

乙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的反击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需要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是害行为。危害行为有一个要素: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这是对正当防卫的一般情况下认定,但是也有例外。并不是说危害行为一定要满足这个条件。《刑法》第20条规定的很清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法条可以得出,对于不法侵害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有意识、意志,只要行为人存在不法侵害即可。甲是完全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这是甲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侵害人的行为能力不能阻碍正当防卫的形成。虽然根据刑法规定甲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他没有违法行为,这点要区分开。打个比方,14岁的学生偷了个价值20万的金表,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他侵犯了金表所有人的权利。只是年龄不够处罚他而已,并不是说他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所以,乙构成正当防卫这是肯定的。
后两问就不用答了吧?
顺便说一句,人和动物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能相提并论的。比如说有个人每天训练一只狗去疯狂的咬一个照片,时间长了狗看见那个人的照片就咬,然后看见真人上去给咬死了,狗的主人没有责任?不可能吧,这是间接正犯。

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不局限于不法侵害,也可包含侵权行为。此案中精神病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乙致甲死亡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你就是乙吧?。。。
1 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老师上课说了。。 而且甲是精神病人,没有主观意识上的想要对乙进行人身伤害,就如同疯狗咬人,疯牛撞人。
2是紧急避险,老师上课说了。

3如不是避险和防卫,这个案件凉办。。 赔钱呗。搞不好还要坐牢。。

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当自己的人身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与侵害人同等程度的防卫措施都属于正当防卫。

你只能紧急避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