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7:47:20
当精神病人没有亲属或朋友愿意担任其监护人时,精神病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是否一定要担负起对他的监护义务,这是他们权利还是他们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是国家与社会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国家和社会无生活保障的公民给于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