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23:04
监护人可以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但是如果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时候,非故意造成被监护人利益受损.
是不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本人在看到这个法律时突然想到这个问题,请大家看看,帮忙解决下
谢谢!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只有在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侵犯的情况下,才对造成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过失导致的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监护人可以不用对此损害赔偿。但是,作为被监护人其仍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以行使诉权。

那还未满18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