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结算开票问题(实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7:40:11
劳务公司输送职工给用工单位。劳务公司有劳务的营业执照。劳务公司,用工单位,职工三方签订劳务协议。

用工单位把工资(包括公司和个人需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需缴的个税)打给劳务公司,并再向劳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劳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办理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个税,剩下的工资都支付与职工。

问劳务公司需要怎样与用工单位开票结算。下面哪种操作正确啊,还是有其它更合理的操作?
第1种操作,劳务公司仅就所收管理费开张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代收的工资仅开张收据给用工单位。这样帐务处理:代收的工资都作其它应付款,将所收管理费确认为营业收入,按照所收管理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第2种操作,劳务公司按照管理费用,代收工资一起开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帐务处理:按照开票的金额(含工资,管理费)确认收入,缴纳出去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作为营业成本确认,
营业税等税还是按照管理费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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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这样的话帐务怎么处理呢? 怎么确认收入,成本呢?
只按照管理费用开票,用人单位可以拿工资表作费用,也不需要发票啊。

应该按照第二种方式操作。

1、关于发票:劳务公司应该按照实际从用工单位的收入出具全额的“劳务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给用工单位。
2、关于收入:从用工单位获得得所有资金作为收入。
3、关于成本:企业成本为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劳务公司成本主要是工资。
4、关于税金:企业所得计税金额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顶目的金额。

关于楼上提到的五险三金什么的,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补充:不可以的,劳务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开全额的发票,不然他找你劳务公司干嘛呢。做工资是很麻烦的,付了你这么多钱也该开全额发票呀。

这问题我刚好处理过一宗,也已经确定了实际操作。
1、税务处理。开票方面,按照用工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开具发票,发票使用“服务业发票”。
纳税申报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另外,劳务公司也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2、账务处理方面。建议如下:收入按照收到的全部款项(即开票额)为收入,成本为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保等,而劳务公司内部的各种费用,包括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按照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列支。
这样做,税务申报合法,而开票金额与损益表的收入额也能对应,财务 处理上清晰,用人单位也能接受(如只按管理费开票,用人单位岂不是亏大了?)。

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情况处理:
劳务公司按照管理费用,代收工资等一起开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以收取的全部款项减去缴纳出去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我们公司与劳务公司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