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甲租地给乙,乙转租给丙办学校,丙与甲有法律联系吗?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0:04:06
甲是家不再年检的公司,将公司场地租给了乙,乙后来转租给了丙,丙用来办民办学校,后来,学校破产不再办下去。

现在,甲收不到乙的租金,转而起诉丙,说丙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冻结丙的财产,请问,甲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丙与乙还有法律关系和没法律关系的区别在哪里?

该问题万分紧急,有请各位法律界高手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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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有朋友给出了以下答案,但还需要请大家帮帮忙,最好能更详细的赐教,能建议参考哪部法律法规或第几条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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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和乙之间有租赁关系,而与丙没有合同关系。
乙丙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关系,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允许承租人将其再出租,故乙丙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
回答者: zhiqiang923 - 初入江湖 三级 9-28 14:47

合同有没有转租的约定,没有就找乙。。。合同没有约定的,转租必须要取得原出租人同意,没有同意的,签订的转租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对原出租人是没有效力的。。。

本案中乙未经甲方同意,将地转租给丙,违反了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为违约。甲方不能向丙方追讨租金,要向乙方追讨(不必管他是否能收回丙欠的租金)。基于乙丙双方的转租合同,乙方可以向丙方追讨租金。

像前面几位说的代位求偿权,合同法是有规定的,也是可以的。代位求偿权和债权是两回事,和债权是相独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上述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你可以查看合同法,以及土地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根据合同是不能直接起诉丙的,丙并没有连带责任。
只是当丙欠乙的债务,比如租金,而乙怠于行使此债权,那么甲才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请求丙偿还,但这也要以丙欠乙的债务为限。

如果丙未付清欠乙之租金,可以以代位权要求丙承担责任,若丙已经付清租金,则两者没有合同关系,无法起诉

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签订承租合同,甲与乙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在有证据表明乙积极行使债权的情况下,但无法追回款项,甲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