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维权(关于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45:18
我原是河北省武安市农村信用社城关合作社北关站的一名代办员(我们没有和用人单位订合同,也没有在编制)。从1985年12月参加工作,到2006年已经有二十多个年头。
在2006年全国信用社归地方管理后,就把我们辞退了。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工作,生活都没有保障。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的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单位无故把我们辞退是否合法?我们是否能按《劳动法》和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
请帮我们解答一下,谢谢……

首先向你原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再按他们的答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受理,可直接向法院提取诉讼解决。你们这问题拖的实在太长了,劳动仲裁立案的时间只有两个月!

根据我国<劳动法>你的单位不能无故辞退你.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的单位不能无故辞退你.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关于经济补偿,主要参照劳动部的以下文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