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宪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4:52:59
有无中央集权原则

美国1787年宪法体现的原则:
  ①联邦制原则;
  ②分权制衡原则 ;
  ③民主原则。
  一、虽然国会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决议。但是国会有权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被总统否决的议案。同时,国会还可以弹劾总统并交由参议院审判。美国历史上共有9位总统曾经在众议院被提案弹劾,大家所熟悉的比如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被弹劾,克林顿因莱温斯基事件被弹劾。由此可见表面上掌握重权的美国总统无论是政绩公务还是个人私生活都受到来自于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的严密监督与制约。
  二、总统与最高法院的关系: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违宪;但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莱任命的。
  三、另一部门国会对最高法院也有制约的作用,那就是总统所任命的司法人员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反过来,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的法令是违宪的。
  这样来看,三个部门不仅仅是各司其职,明确分工那么简单,他们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平衡。谁都不能专制独裁,都必须遵从法律的约束,最终维护民主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实现了政府各个部门、各种权力之间的均衡。

以联邦制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
没有中央集权原则的。

它是以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实行总统制。
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任期4年,有权任命部长、缔结条约,但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对总统、部长的渎职行为有权弹劾;
国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议院两院组成,负责批准条约,制定税率,管理内外贸易、举债等立法。但总统对国会立法有否决权。
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须经国会批准,任取终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总统、国会、最高法院三者将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分立,互相制约。
所以是不会有中央集权的现象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