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付钱,储户不承认,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1:38:45
我是一名信用社代办员(也就是临时工),月工资600元多一点,所在储蓄所是主要用来开工资的网点,每月25日到次月7、8日都人山人海。
在9月28日上午9点30左右,有一位储户取款4000元,其中1500元要求存成活期存折。结果我错把4000-1500算成了等于3500。于是付出去了3500元。
付这3500元时,先是把钱柜里所有剩余的100元钞拿出来过的验钞机,此时2200元停留在验钞机里,然后我又拿一整把百元钞,从中点了13张出来,过验钞机,这时35张就全部在验钞机里了。之后我把这些钱拿出来,和存折等一起交给了储户。在监控录象里我没点前面22张,所以无法直接从点钱的张数上确定总数。但是该储户离开柜台后,到监控范围内的另外一个窗户边自己点了遍钞票,可以看到他点钞时右肘的动作,确实是超过了25下,在30下以上。但是因为是背影,依然没有钞票的张数在监控录象内。
因为当时中午就发现了,立刻找录象,想起了这笔计算错误的业务,于是根据开户单上的电话联系了储户,但是他拒不承认。次日领来看录象,依然不承认。
再过了一天,想到我们的监控是可以录到声音的,于是就又分别录制了22张钞票和12张钞票经过验钞机时的声音。现在想请教法律方面的前辈,如果声音的波型,表明储户前面没有手点的那些和后面录下的22张钞票过验钞机时的声音时间相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储户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
起诉时,要具体如何操作?
按照法律,这样的情况要如何解决?储户是否违反了某项法规?因为这个是道德上的问题,所以希望大家解释得详细些,谢谢了!

1、“银行多付钱,储户不承认,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然可以。但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并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银行多付了钱、并且多付出的钱是给了特定的储户才能胜诉。

2、“起诉时,要具体如何操作?”:应以银行的名义起诉、而不应以代办员个人名义起诉(因为代办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办员行为的权利义务都应则单位来承担)。写好起诉状到法院去就行了。

3、“按照法律,这样的情况要如何解决?储户是否违反了某项法规?因为这个是道德上的问题”:
(1)这不只是道德上的问题(如果只是道德上的问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就不能以诉讼方式解决了),还是违反了法律的问题。
(2)储户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3)按照法律,这样的情况:银行有权要求储户返还不当得利,在储户拒不返还时,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不不得利。

4、但是:问题的关键是,银行方是否有证据证明那钱民那位储户得到了。
(1)他承认不承认没关系,只有银行的证据充分,他不承认法院也能够认定他取得了不当得利。
(2)可是,据你所说:证据好像还不是特别充分:

①“可以看到他点钞时右肘的动作,确实是超过了25下,在30下以上。但是因为是背影,依然没有钞票的张数在监控录象内。”:既然是“背影”,怎么能证明这背影就是他?“超过了25下,在30下以上”还需要与银行当日当时的账目相结合,证明账上确实少了1000元才可以。

②“如果声音的波型,表明储户前面没有手点的那些和后面录下的22张钞票过验钞机时的声音时间相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储户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我觉得可以。

5、我觉得这官司应该打,即使是自己拿钱也要打,因为这不只是自己垫上1000元的事,而是关系到是你失误还是“贪污”的问题,说不清的话,对个人影响较大。

按民法“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吧,你的胜诉率还是很高的。你复制录音的时间问题可以由法院按监控录像的原始记录得以证实。(当然,如果原始记录的监控已被洗去或被删除,就没有办法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你去告了就完全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