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5:08:38
在行政诉讼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于这一条要注意理解,行政诉讼解释细化了此条,记得要看决定中的最后决定单位,也就是那个印章的所属单位哦~切记!

如果两个行政机关做出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