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就要上诉,来得及么?这样的上诉书能行么?俺承认俺基本上是法盲(1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3:06:56
7.关于“婚外情行为”
2004年里被告在***的工作状况逐渐稳定。在04年下半年与原告的通话时被告多次误导原告,让原告“先去找女朋友”或说“找到了一定要告诉”“你先去办吧”。使得一直等待着能平平静静离婚的原告,误以为这样才能使被告相信:原告确实是真的有离婚意愿。但这,正是05年原告在被告同意离婚,两天后又不同意的情况下,有意外出活动有意做给被告看地约人到宾馆开房留收据、并最终决定告知被告当时原告位置等以促离婚的重要原因。收据后来还夹在其它收据中主动给了被告。
如何确定那是婚外情?

8.关于离婚协议:
结婚半年后至2001年出国前,为平息争吵、息事宁人,原告于激愤中多次在被告的诱逼下,也写过各种文本的这类协议文字(03年原告赴***讨论时,被告还当作笑话提到过。也是原告心理阴影的历史根源之一)。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初字第******号》作为采信证据的那个文本,现能回忆起:是在2006年元月中几次矛盾后的某日,被告不允许原告离开其宿舍,在身心疲惫下,为了息事宁人尽快离开,在被告的诱骗逼使下,被迫在几分钟内就写下至少(印象中有)3种不同的文本。在各次法庭询问时,原告均已经介绍了那是为了息事宁人。但原告的这种善意行动换来的,却是以此相要挟的持续纠缠、言辞威胁。这也是原告最终会起诉离婚的原因。
如果被告认为那是原告的真实意思,那么:该文本写下之后的半年日子里,被告经常找到并不愿意谈该文本的原告来谈,从而导致激化双方矛盾的各种事情(包括手指受伤),就没有任何发生的可能,就毫无逻辑上的必要。即说明:被告知道“该文本是被迫的,是不可靠的”。
如果被告是希望以达成协议方式解决,那应当与原告充分讨论后使用正式文本;如果被告希望:“日后能向法庭证明该文本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或“向原告证明该文本是原告的真实意思”,那么:以被告历史上和诉讼中表现出的证据意识和对原告写作水平的了解,写作该类文本时,应让原告写下更丰富更严谨更有说服力的文字,应该出示逻辑更加完整的文本和草稿。
这就说明:被告当时既希望有这么一张纸来保证“不吃亏”,又因担心原告再次修改,未及考虑从而匆匆收起。
也说明:a.该协议文本不可能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而是被迫的;b. 被告未及考虑此举是在破坏双方间的仅存感情

你所说的"上诉",应该是起诉吧.从你的陈述上看,你们的离婚纠纷还没有经过一审判决呢,怎么可能有上诉问题呢?但不论是起诉还是上诉,你这样的陈述都是不行的,既不符合格式要求,也没有将事情说清楚.还是请个律师代书或者代理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