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3:02:09
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

仲裁法
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听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化工厂提出了公开仲裁的请求,太阳百货同意,所以仲裁公开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五十一条:仲裁听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从本条可知,仲裁庭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符合仲裁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