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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8:57:12
A、B、C、D四人同村,属朋友关系,一日,在酒吧喝酒时,与邻桌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了口角,经酒吧老板调解后,作罢。在调解过程中,四人知道甲、乙、丙、丁乃戊村人氏。

A、B、C三人离开酒吧回村,D由于家住县城,所以未与三人同行。回村的途中,A、B、C三人越想越气,萌发了教育甲、乙、丙、丁四人的想法,于是,电话通知D,让其注意甲、乙、丙、丁四人的动向,发现其离开酒吧就通知他们。D应允,看到甲、乙、丙、丁四人离开时,通知了A、B、C三人。

A、B、C三人开车赶到后,D上车,对四人离开的方向进行说明。D下车,A、B、C三人遂开车朝甲、乙、丙、丁四人离开的方向追去,而此时,甲、乙、丙、丁四人分乘M、N两辆摩托车。A、B、C三人开车追上乘坐着M车的甲、乙二人,后A发现,甲为其一远房亲戚。后A、B、C、甲、乙五人和解。

A、B、C三人准备开车离开时,乘坐N车的丙、丁二人赶到。丁尚不知五人已和解,下车后便气势汹汹的冲到了车窗旁,朝坐在车窗旁的C的脸上打了两巴掌。C因此顺手操起了车上的刀,朝丁捅去。刀击中丁的心脏,丁因此毙命。

次日,A、B、C到公安局,交代了事情经过。并且将D供出。

请问,A、B、C、D四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若A、B、C、D四人不属于共同犯罪,则分别该定何罪?为什么?
作为D的律师,你会对其进行有罪或无罪辩护?该如何为其进行辩护?

四人不属于共同犯罪,且除C外,其余人都不构成犯罪。
原因:ABC起意教训甲乙丙丁,但并未实施任何伤害行为,仅有教训的想法,而又未实施任何教训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而D仅为其三人指路,当然不构成犯罪。
D的犯罪与否,取决于他是否知道ABC的打架意图及打架的结果。如果他知道三人是要伤害甲乙丙丁,而为其指路报信,属于共谋,但关键在于三人未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针对于此当然都无罪。如果,ABC三人尾随而共同伤害甲乙丙丁致使构成轻伤以上伤情,那么他们属于共同犯罪无疑。在ABC与甲乙和解时,就已经不存在任何打架的行为。
当丁误解而打人时,C的行为是单纯针对丁而实施的报复行动,是C在个人意志支配下而有意识的伤害行为,因为伤及的部位足以令对方毙命,至少其存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及丁生命的后果,而至少是放任其行为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D未参与共同的伤害预谋,更为参与C临时起意的伤害行为,当然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A、B、C三人开车追上乘坐着M车的甲、乙二人,A发现,甲为其一远房亲戚之前,属于共同犯罪,d属共犯。但犯罪性质属犯罪中止。d虽然没有共同追击,但是d参与了提供甲乙丙丁四人离开的方向,也属于共犯。

民事纠纷啊,致误杀罪呀.只有C一人动手了,与ABD无关.
关D什么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