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职选举法是哪年公布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36:15

《公职选举法》于昭和25年(1950)颁布

1950年5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公职选举法》于昭和25年(1950)颁布的意义超乎寻常,因为它不是区别于其它选举法的崭新构造,而是对以前所有参众两院及地方政府选举法规的研酌、合并和简化,成为统一适用于日本大小各种选举的整套选举法典。至此,日本的选举法简化统一,以其世界独有的姿态深入民间,普选亦深得其利,围绕宪法准绳前后波动的选举法渐使战后日本的政治权力掌握于民选的议员围内,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心地位如富士山一般不可撼动。由于全面普选制的实行,日本的选举政治实现了现代化。占领时期的日本表明,假如没有美军的干涉绝不会有今天的公职选举法,以及中选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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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日本《公职选举法》颁布

【选举制度的演变】日本最初对选举和选举制度加以法律规定的是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当时的宪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这种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1925年,财产限制被取消,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这时的选举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是由天皇直接任命。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1945年12月,公布了《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据此,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6年颁布的宪法又规定参议院由普选产生。1950年5月,《公职选举法》颁布,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诉讼、刑罚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