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所有权对用益物权人 不懂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25:11
如果我有一只牛出租给甲,在租期牛生了一只小牛,这小牛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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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回答楼主的问题“如果我有一只牛出租给甲,在租期牛生了一只小牛,这小牛归谁呢?”
该小牛应归牛的所有权人(即“我”), 不归甲所有(注意:甲不是用益物权人,后述)。除非双方的租赁协议有明确、特别约定“租期内母牛所生小牛归租用母牛者(即“甲”)”,通常这样约定需要甲支付一定的对价的。
这一推断结论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再次强调,甲不是用益物权人,甲无权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的规定,主张该小牛应归自己(指甲)所有!
当然,如果“我”与甲约定“在租期牛生了一只小牛归甲所有”,则另当别论,可以归甲所有。但是,这是“我”与甲基于合同之约处分小牛的所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所有权的转让,而不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当然地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其次,解释楼主的困惑“天然孳息所有权对用益物权人 不懂啊~~~”。
楼主的困惑产生于“认为甲是用益物权人”,楼主的观点是“甲是基于与我的租赁合同关系而取得母牛的使用权,取得对母牛这种物(动产)的使用权——‘用益物权’(鄙人加引号以表示对该词的借用,并不表示鄙人的认同),因而甲就是用益物权人,进而,甲有权依据物权法取得小牛的所有权。”
鄙人阐明自己的观点——
A.甲与“我”所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进而甲所取得的母牛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而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租)使用权。
物权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是指“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注意,这里是特别指明“依法”,而不是依据“合同”。——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之一。
B.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用益物权,肯定是物权的一类,也就是所谓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益才能称之为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只有四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