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此孳息的“所有权”属于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57:39
有人认为所有权属于出质人的,认为“收取”权不等于“所有权”,是否正确?

关于质权,是出质人将自己合法占有的物出质给他人,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的行为。此时,质物交于债权人,只是转移占有,而不牵涉所有权的问题,质物本身的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所有,并未发生转移,那么孳息也当然地归出质人所有。
质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只是占有孳息,而不是所有,只有在债务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这时债权人才有权处分质物和孳息,来充抵自己的债权。当然,其收取孳息当中产生的费用,也应当先从孳息当中支付。

孳息归属于所有权人!
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为此孳息付出了劳务,可以向所有权人请求劳务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