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现在女性婚后可否自愿冠夫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35:14
在大陆,现在女性婚后可否自愿冠夫姓?要求必须保留各自姓氏吗?
请真正知道答案的人回答,越详细越好,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不知道是否只能用自己姓氏.请知道的人帮忙解答.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类似这种不负责的答案请远离.谢谢!

姓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公民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法第120条规定了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完备的姓名权保护法律规则。自然人成年后,有权依自己的意志变更姓名,他人若无端加以阻挠,将构成侵权。

——上述为总则,在入学、结婚、离婚等任何环节,均受到完整的保护。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上述立法原意的体现。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冠夫姓
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是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
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
很多西方国家一般只用夫姓,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便以夫姓名世。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中国古代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马姓女子嫁与王姓男子,女子婚后特别是亡后就只称“王马氏”。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