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高手,这样的情况是否算是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3:16:43
新闻记者在报道社会新闻时,打着到企业了解情况的旗号,进行非正常拍摄,片中3次蓄意曝光企业门头,没有进行技术处理,而且没有确实证据证明事发与企业有关,单方面根据当事人说法,到企业“采访”,没有出示记者证,片中做了大量剪辑,将双方对峙镜头剪辑,给企业造成很坏的影响。像这样情况,是否算是侵权?请专业高人给予指点,多谢!!!
记者的职业规范是对事不对人,现在对于有犯罪嫌疑或者牵扯人员、企业都进行马赛克处理,以维护人权。记者在了解完真实情况后告诉企业负责人只是来了解情况的,没有进行拍摄,还说不会相信单方面的说辞,最后还说是当事人在电视台找熟人了。事隔5天,片子剪辑后播出,整个片子成了当事人说词的出气片,我们找过协商,但答复是找当事人对峙或者起诉,我们现在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想咨询一下,如果起诉我们应从那个角度打这场官司.我们现在正在着手打官司,简直是没有王法了,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单凭一个人的说辞,跑到我们这里来偷拍,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没有,谢谢各位给的详细答案,每人都想给分,等我这边准备完了,一定重谢各位!

肯定是侵权,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记者采访应当出示记者证,并对事件客观报道,不能仅凭一面说辞就进行报道,你们企业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先与报社进行协商,如果不成,则可对记者和其报社一同起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补充回答: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你们可以企业名誉权受损害为由提出起诉。

这里面牵涉到新闻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以及新闻真实性的原则规定。

如果记者在没有确切证据前进行曝光报道,对企业进行不实报道并且给企业造成实际不良影响那么就涉嫌侵犯企业的商业信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企业可以起诉之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企业应保留证据,同时准备采取法律维权措施。

关键看报道内容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一般认为没有责任。
如果内容不属实,则有权要求媒体承担相应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问题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不管报道的事情是否属实——至少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电视台没有资格判断谁是谁非,这个时候不进行镜头处理可以曝光,且显失公正地播出,无疑是故意侵权,与报道这是与否无关。建议直接告电视台和记者,打起官司来,他们举证事情属实与否也不太容易。=====另外,记者没有出示记者证,就不要让他进去,先扁一顿赶出来,掏出记者证后再让他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