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7:42:19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3年,只签过两次3个月的劳动合同,都是在08年1月1日前签的,这3年的事实劳动证明我都有,包括工资条,工资卡及保险卡,现在企业属于经营问题裁员,没有书面通知,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我是否可以按照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法要求单位赔偿我3个月的工资?
2,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给我代通知金?
3,关于劳动法规定,1年以上未签劳动合同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现在单位单方面裁员,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4,单位一定很会钻法律空子 ,我该注意些什么?如何应对?
5,如果协调不成,申请劳动仲裁,成功的几率大吗?
劳动法里代通知金就是单位裁员要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不通知就要以代通知金的形式补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个钱要不到吗?还有就是我能举证的只有2006年6月至今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些包括工资条,银行卡,保险卡,这些举证够吗?麻烦您再帮我看看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补偿我哪些钱?

你好:

  不知道你第一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

  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2月1日起至今,每个月的双倍工资。

  2 代通知金? 是什么意思?好像不是法律术语。

  3 1年以上未签劳动合同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这也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

  单位裁员,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支付。

  4 你需要注意的是保留相关的证据。

  5 申请仲裁的胜率这个不好预测,需要看你的相关证据以及你所提的请求。

  不合法的请求那就很难得到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