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发生的医药费,劳动法中有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0:03:16
我在3-6月看病发生了医药费,单位一直未报销过医药费,我在9月初辞职,并将医药费交给公司,但公司至今未予报销,并告诉我让我全额交上10月份的社会保险金才能报销,请问这个费用我需承担吗?劳动法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应该不合理,你可以到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到社保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