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口粮田?有案例,解答好的给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21:13
1、我想问问什么是口粮田?
2、口粮田是不是最后都会以承包的形式发包出去?是不是在发包的时候优先考虑或者只考虑口粮田的主人?
3、请各位朋友帮我看看这个案例:有一个农民甲,在1992年的时候分了口粮田2.22亩,一直是自己耕种。后来由于又承包了一个养鱼塘,所以就把这块口粮田中的1.669亩地让同村的乙先种着(因为乙家很穷,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另外的0.551亩借给丙耕种。当时约定,谁种地谁交水电费,不得损坏地上物,甲要收回土地时,暂种者无条件交还。但只是口头的没有书面的约定。后来乙死了,甲想要回借给乙的1.669亩地时,乙的女儿丙拒绝归还。并辩称:丙现在种的这1.669亩土地,是丙的父亲乙由所在村委会承包的土地,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后甲以丙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的结果是:原告甲以被告丙拒绝返还其承包土地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但在审理中,原被告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因承包土地侵权是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前提下,才会产生承包土地侵权的问题。所以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后来,甲又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丙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过判决,作出审理:法院认为,土地二轮承包后,原告未 取得承包经营权,由此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现在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例能不能提起抗诉???案例中,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如果可以提起抗诉的话,那么抗点有哪几个???????
我很急,最好在10月9号就给出答案,谢谢各位了!!!!!!!!!!!!!!

1、口粮田就是自留地;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认定你所说的“口粮田”的所有权人是村委会。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据此规定,原告方如果主张1.669亩地是自己承包经营的,那就应该提供承包合同予以证明,但你并未提及该合同,只提到被告方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这就是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1992年的承包不能证明合法有效的话,村委会此后的发包行为并无违法。

3、法院两次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你们之间的争议正是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管理法》属行政法范畴,不属民事案件,所以第二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和向检察院反应,由检察院提起抗诉都没有用。

要解决纠纷,前提就是明确行政关系中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你应当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在承包经营权问题得到解决后,也就是政府认定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以后,原告方便可以提起民事方面的侵权诉讼。如果承包经营权问题解决不了,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方拿不出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这样,原告也只能安于现状了。

1,口粮田就是自留地。
2,关于口粮田今后的走向谁都说不清楚。中国的政策比较多变
3,建议你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