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仲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5:31:27
我是一名销售工作者,负责浙江市场,。
08年4月23日,开始在成都一企业做销售,当时签订的合同是三年的,合同约定的是3年,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在公司手里,我身上没有证据),今天10月9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打电话给我说,因为销量低,把工资给我结算到今天,把费用和差旅费报报,就这样把我辞退了,
问对方,对方说现在销量差,公司把没有转正的都辞退了,而且公司强调试用期为1--6个月,不是签订合同的时候三个月。
我觉得这样是不合理的,一般三年期合同,试用期为1--6个月,虽然我现在还没有到6个月,仍在试用期内,但对方应提前通知我,而且期间没有买保险等社保,
我的基本工资是2000,常驻地补助是400,电话费是400,请问我现在要提起仲裁的话,如果操作,因为我在浙江,不可能去成都,
我索赔的话,可以索赔多少钱?
如果可以异地提起仲裁,那成都仲裁部门电话是多少呢?

可以要求赔偿金。
  因为依照你签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三个月。而你已经做了不到六个月,已经过了试用期。
  如单位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二)至(四)款,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西路4号 (028)8625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