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满一年 可否要求离职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33:57
我于2008年5月与上海一家知名外企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福建。但在2008年10月,因公司业务原因需关闭在福建的办事处,要求我到上海工作,我拒绝。
请问这种状况,根据上海市劳动管理条例,我可以领取公司的离职补偿金吗?
1、工作年限才五个月。
2、公司要求我去上海工作,我拒绝。
另如果可以领取,大概金额是多少?
谢谢!
如果答案满意,将追加分值。
请问这种状况,根据上海市劳动管理条例,我可以领取公司的离职补偿金吗?
1、工作年限才五个月。
2、公司要求我去上海工作,我拒绝。
另如果可以领取,大概金额是多少?
谢谢!
如果答案满意,将追加分值。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或者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劳动地点了没有,也就是说是否存在单位违约问题,如果单位没违约,你就不能辞职要补偿的。
可以领取。一个月工资。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