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工伤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0:56:41
我的一位朋友是2002年12月25日做的工伤鉴定,但是由于不懂相关的法律,知道2008年8月才提出仲裁,请问工伤赔偿应按旧法律还是新的呢,具体都有那些赔偿,谢谢

一般情况下 是按照新法的

不利于被告人的 事情发生在新法前的 可以使用旧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你说的情况,2002年已经做了工伤认定,所以不符合以上条文规定,仍要依据旧的标准执行。

四级工伤的话是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

1、你朋友的情况可能超过仲裁时效了。如果仲裁机构受理的话,应该按照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赔偿。

2、赔偿标准和项目有:
A、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为本人工资的75%。
B、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18个月工资。
C、患病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D、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以及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