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道案例分析题,关于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16:55
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案: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

“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句话是不是有错误?
我觉得你给的答案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意思就是刘裕和所继承的遗产应当由刘裕和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也就是代位继承。因此我认为答案不正确。
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前的财产按法定继承,被宣告死亡后的财产按遗嘱继承。刘裕和所继承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想,因为是遗嘱继承,刘季南没有刘兰兰的份额,所以尽管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