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8:43:06
假设某地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证内规定交单满期日为某年7月29日,受益人已备好全套单据,拟于7月29日上午向银行交单议付,但7月28日此地发生大地震,银行7月29日无法营业。试问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在下一个营业日议付?为什么?
理论依据是什么
ucp500里有这个理论依据吗

不可以;
UCP60036条规定,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营业,在恢复营业后,终止营业期间已经到期的信用证不再承付!
还规定,只有在最后一个交单日适逢休息日则可顺延到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UCP500的44条和17条和UCP600的规定相同!

同意MICROFITS的说话.

UPC600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地震当然属于不可抗力,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