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期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应不应给工资补偿金,而且单位说我合格,只是那老员工炒不掉,所以就只有炒我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22:10

既然说你合格的,就不能辞退你,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不录用是要有充分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一个月内(也就是入职后一个月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的,但是满了一个月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诉拒辞退,也可以依法要求除了支付正常上班工资外另外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两倍的半个月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试用期,没有办法啦,基本上单位说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