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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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是将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和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两者作一下比较。

格劳秀斯是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第一人。他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而不再是神的意志。这样,格劳秀斯使自然法摆脱了神学束缚,而走进理性的时代。更重要的是,格劳秀斯丰富了自然法理论的内容,把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纳入自然法的理论框架,从而奠定了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格劳秀斯设想,人类通过签订契约从自然状态步入文明社会,也即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但格劳秀斯的社会契约只是一次性的,一旦人们缔约组成国家、拥戴某人为君主之后,君主就象获得其私人权利一样掌握国家主权而且他的行为一般不受法律控制,但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格劳秀斯极端反对主权在民思想,反对民权高于君权,一般来说,即使君主滥用权力,人民也无权反抗,因为如果允许滥。用反抗权,国家将无法存在。因此,格劳秀斯属于国权主义自然法一派。

而古典自然法另一代表人物霍布斯,他从人性本恶论出发,认为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里,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尽力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肢体的自然权利,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便处在战争状态之下。所以,自然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信守和平、寻求和平。但并不保护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权利,反而要限制它以实现和平。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即人们为了互利,为了避苦求乐,才遵循自然法。在没有一个足够强大的权力来保证自然法的实施时,和平没有希望,因此要建立国家,其方式是订立契约。第一、人们转让自己所有的权利;第二、被授权者不是契约的当事人,不受契约约束,主权者权力无限;第三、未经主权者允许,人民不得订立新约,转移已让渡的权利;第四、人民不能抛弃主权者,不能控告、惩罚、处死主权者。进而,霍布斯提出,“惟有主权者能充当立法者”,法律是“主权者对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命令”,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离开了主权者的命令,就没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非正义的”。又指出,法律不能违背理性,主权者要受到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