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做够一个月才能提出辞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06:37
不用的~~~现在就可以走`~
进入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按照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在2008年间的工作,公司应支付你双倍工资;若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则公司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小时/月工作制,由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虽然公司关于26工作日/月的约定并不违法,但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所以,公司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你2008年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克扣的2007年度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涉及工资问题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倒置原则);补缴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如果他不让你走,就去告他,不要以为我们这些打工的好欺付~~~,现在劳动法就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别怕~~加油~~
绝对不需要,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你只要和他说一句你就可以走了,而且工钱他也要必须给你的,
不过,一般的公司会因为要算好工资,所以要你做满一个月,这样好算钱,不过你坚持要走的话工资就会按天算
根据你工作的这家餐厅的做法,你不但可以即时离职,还可以要求补偿加班费,如果餐厅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一定可以把加班费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