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跪求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22:12
作者:jeep520 提交日期:2008-10-13 13:07:00

??一朋友出租的房子离我家很近,我帮她将房子租出去后里面有一包比较贵重的东西她没时间来拿(因为别人马上要搬进去),所以说先寄放我那,过了一段时间,她一直没时间没来拿,我刚好去她那边,就商量好顺路给她带过去,结果在半路上被人偷了!
现在朋友要我全额赔偿,我该怎么办?她说里面有钻戒,钻石吊坠,白金项链等等都是一些很贵重的物品,(我不知道里面具体是什么,受人所托,我不可能把里面东西打开看下!所以她要求赔偿的价值很大了,接近两万,还有我自己的摩托车也是一起被盗了,包裹就在我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别人偷摩托车的走运了)
1 我不清楚她里面详细具体是什么东西,只是她自己说是首饰 2 我不知道我该不该付这个责任
3 说明下 我是无偿帮忙的,
请律师帮我解答,并且是为什么(法律依据)? 拜谢
那怎么界定我有没有重大过失呢? 是被盗的,在半路上我停车下去了一个诊所,车就放在离我不到三米的地方两三分钟时间。(我只能说是像保管我自己东西一样保管在,因为我的摩托车也被偷了)

1、对方说得要对方举证包裹里面的东西(这个证据对方比较难证明)。
2、无偿保管只要在你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你说东西被盗,你的财产(摩托车)也受了损失,已经报案由侦查机关负责调查,你不用承担责任的。
3、你是按照你朋友的要求给她送过去的,并没有故意或重大失误的情况下物品被盗,责任不应由你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你无偿帮忙尽了适当的义务就行。何况你本身的财产也丢了。所以你不该负这个责任。而且对方主张他有什么什么贵重东西,并没有向你说明,提醒你尽更小心的义务,何况对方根本无法举证。可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追回失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