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看这算不算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34:18
我的一个朋友(女),上周五坐公交车上班时,因为车上挤,被一个龌龊男人摔伤(没有抓住此人),造成软组织挫伤,在家休息了3天今天才能上班。周五当天到医院拍的片子花了近200元。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如果算的话,应该怎么跟单位申请?如果不算,已经花的钱有没有可能报销了?
请各位法律专家指导,谢谢!
感谢大家的回答

这个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算工伤。现在还有一起因电动车相撞发生的事故,工伤认定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这个钱,不管是不是工伤都是可以报销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医疗保险的。而且既然是在上班途中,就可以算为工伤,可以跟公司索赔。

应该算,但为了200块钱找单位实在是没有必要,单位领导肯定会有不好的感觉的,会影响她今后的工作。除非是伤的较重,花费很高,自己不能负担,这种情况找单位才有必要。

判断工伤事故的三个基本因素:《条例》明确确定了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②判断工伤事故,应当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因此,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

不能算工伤,如果有人能给她充分的证据是在上公交车挤伤,那公交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这算工伤 在上班途中或下班途中发生以外 均在工伤范围之内

算.不过要报那钱,得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