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05:09
我朋友是某市商业银行的普通储蓄柜员(合同工),该银行属于地方股份制银行,2002年他们所在储蓄所受单位领导安排发放市就业局的职工失业保险金业务,按单位提供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打印居民活期存折,并凭就业局的相关手续,支付该存折,后来有一部分存折没有发放下去,本来应该上缴的,但所主任在调离的时候没有及时上缴,私自留了下来,因为她是领导,我朋友也没敢说什么,但是她在调离的时候因为存折没上缴就放到我朋友手里了,今年7月的时候,该所主任联系另外2个人说缺钱想把里边的钱支取出来分了,我朋友就和他们参与了,因为毕竟曾是自己的领导,总共支出70000多,我朋友手里有23200.后来不长时间,大概1个多月事情被单位知道了,我朋友在单位调查前做了其他2个人的工作,把所有的钱都存入每个存折,并在单位领导找的时候积极主动的承认了错误,因为单位总想内部解决,怕不想造成不好的影响,但后来有人举报到了检察机关,我朋友在检察机关询问阶段就积极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以共同贪污罪立案,但我朋友因为态度较好现在正取保候审,我想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他们够成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他的行为属于自首吗,能判几年?谢谢大家了!另外该失业保险金已经是开出的储蓄存折是以下岗职工个人的名字存的,支取占有存折上的钱,和直接贪污挪用国家赈灾基金是否一样?我感觉是占用了某某人的失业保险金比较妥当!是这样吗?
别人开始单位调查的时候只知道有几个,单位纪检找的时候把单位并不知道的其他的也主动交代了,因为单位一直想内部处理,不想造成影响,也是检察机关先到单位调查的情况,我朋友知道后也没有跑什么的,也是单位纪检的人通知我朋友说有人找要去一下,到那里才知道具体是检察院找的,随后被带走检察院只是说找他们了解点情况,自首里不是有关于向单位主动交代关于尚不被人知情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按自首论的吗?

1、你的朋友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这个案件是按照其领导所构成的贪污罪定罪,你的朋友属于该罪的共犯,所以要按贪污罪处理。
2、他在羁押期间如实供述的情况构成坦白,也属于从宽处理的情节,但不是自首。
3、这个行为构成的是一般贪污罪,并不属于侵占救灾款物罪。

应该是贪污。由于别人举报在先,所以不属于自首,知识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会轻判而已。

他的所主任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编制属于地方的大集体编制,单位也不是国有性质,他在单位连中层干部都不是,储蓄直接归储蓄科管理,并不是独立的科室,我朋友在还这些钱的时候起来主要作用,做了另外2个人的工作,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量刑的时候还要以最低5年为其刑点吗?谢谢了!

挪用公款
单位不追究一定不会有事,若是单位追究等倒霉吧(后果很严重)

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