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和谐社会,与法同行"论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40:47

强化公平正义意识,形成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公平意识,充分认识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会问题。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矗sO100
和谐社会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法律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规则,因此应该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良法”,但是若是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很难相信会制定出“良法”,会实现法治化的目标。
法律理念有历史继承性的特点,由于我国深受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理念也或多或少残留着传统思想的痕迹,突出的表现为权力本位的意识和观念并未得到完全的改变。要实现法治化的目标,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实现法律理念的彻底更新。
树立人性尊严的理念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也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避免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如对于人格的侮辱、刑讯逼供等,同时要求在程序上也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的地位。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封建制度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