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工作未满一年,公司要辞退我是否该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2:44:19
我在这个公司工作还未满一年,原则上规定了3-6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我现在四个月了公司还没有安排转正,因为这个公司转正有指标规定,每月只有30%能转。最近总公司进行人事调整,要总部的员工竞聘外地公司的岗位,如果一个部门没有一个人竞聘的话就要按照比例对这个部门进行裁员,我所在部门刚好是这个情况。

部门领导决定调我去外地公司,可是我不愿意去,他说如果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话可能会被辞退。但是之前公司发文的时候说的是自愿竞聘。现在变成是强制调动了。

如果我不服从公司调动的话,公司有理由辞退我吗,这样我能否得到赔偿

1、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工作未满一年,公司要辞退职工,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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