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请专家帮忙看看,谢绝粘贴,内容简易通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8:52:08
我在公司表现一直良好,自从来了个新头头之后,我就处处受节制,我一再忍让,终于有一天我受不了了,我和他发生激烈争吵,并且推了他一下,
我推他是因为,他一下冲到我面前,我以为他是来打我的,出于自卫心理的推了他一下,事后我写了份检查,但是当事人要求要开除我,就这样我被开除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公司考核制度上有一条,殴打他人者,开除并处罚20分(一分5员)请问我是殴打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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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分是直接领导,大头头也有这个意思]

从你说情况看你与新领导是发生了肢体冲突的与殴打很难区分,所以要变更或推翻公司处罚与决定较为困难的!最好是与大头头去沟通一下,设法做点私下工作应该是可以保住职业的,犯事了只好低低头或破财消灾了!当然啦,你也可直接到社会劳动部门咨询,看有没有回旋余地,你不愿放弃工作就通过一下关系从上而下打个关系,估计也是可以保住职业的.但我想如果原有职业不是很满意就不要去动这样的脑筋了,因为即使留住了职业,那个新领导还会且可能是变本加厉地报复你的,身心与工作都不是很理想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不合理。
殴打的涵义大家应该都明白,是双方进行的暴力行为或单方以暴力行为侵害他人人身(一般会造成伤害)。
仅因争吵,你推对方一下,对方没有任何伤害,你的行为不能构成殴打的情节。
看样子对方是利用职权对你进行报复,你可以让同事证明你们吵架的情况,向你们的大领导说明(不明白你说得新头头是你的直接领导还是。。)
如果不行,要求单位对你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工作年限的赔偿(一年赔一个月)。单位不赔可申请劳动仲裁。

涉及开除和除名等内容,属于《劳动法》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们公司要解聘你,依据的是上述的第二点,但从你提供的事实说明你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是你当时的自卫心理,二是你的认错态度都能说明。
当然,如果公司想开你的话那是会抓着这点不放的,建议你找相关劳动部门反映。

问题在于你公司的考核制度是否能认定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而开除员工.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肯定不合理!推算打人的话,那别人推我一下我就得要赔偿啊!你那属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