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处罚的公务人员的公职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00:01
好象2004年国务院有个文件,对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公职有个说法,哪位朋友能知道这个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是这样规定的:
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见http://www.mop.gov.cn/zcfg/default.asp?pid=1&haveChild=0&page=1#
至于开除公职一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06年1月1日前适用)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单位可以视情行使开除的处分权。。

进步的社会的话所有刑罚都是开紧的,见大光明的

人 事 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