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报工作信息,订立的合同算不算无效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6:29:03
《劳动合同法》中有一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这里的欺诈通常是指提供假的文凭、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如员工工作经历中时间存在小小的差异,如供职的年月不对,是否可认定为虚假信息。从来认定为无效合同?
2、如果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拖欠的停业期间拖欠的生活保障金、未足额缴纳的社保之类的费用是不是可以全部不支付?

谢谢大家,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

供职的年月问题很严重吗?一般来说文凭、身份信息、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作假比较严重,但供职年月的小差异并不算大问题。如果员工对此判断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就比较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