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 过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4:58:41
我们单位收到客户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是9月30日,由于这次国庆放假全国统一休息9月29日-10月5日,我就在放假前一天即28日将汇票和托收凭证交到我们的开户银行(上海的农行),放完假10月6日,农行也将盖了章的托收受理回单给了我(盖的是10月6日),那我也就放心了,谁知今天10月15日了,我们的开户银行才告诉我说由于该汇票快递到对方银行(郑州的工行),已经过期了,所以不予承兑,要我们单位写份证明,说要承认是我们自己的错误导致汇票过期了,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请问这到底是谁的错误,我想是不是我们的开户行没有及时把汇票快递到对方银行吧,可现在非要我们写证明,把责任都推到我们公司身上啊,还是有别的原因呢,如果小金额的话也就算了,我肯定帮他耗着,可是这笔要一百多万呢,再说我们公司很正规的,随便写这种承担法律后果的证明,领导也不会同意的,可是不写银行不给钱,怎么办啊

这是银行的问题,你们已经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拿到银行的回单了,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款项,即时银行无法取得该笔承兑,也必须先支付给你们,然后和对方银行打官司。

你们绝对不能提供银行要的证明,否则你们就会很被动了,银行确实存在转移责任的嫌疑。

和银行协商一下,就说公司领导不同意,看银行怎么处理,如果银行拒绝付款,你们可以凭银行受理回单到当地人民银行投诉。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这个你还是要问清楚再写证明吧。

可以出证明,但证明上只说明事实,不说是谁的责任。就这个事实就可以从承兑行拿到钱了。就算有问题,也算是给银行了一个交代,而且也不会在事后成为银行手里的把柄。

写证明也没事,因为有证明,银行才能承兑,我们公司也遇到这样的事,开个证明给他就是了,

根据票据法: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银行)提示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话,不用做出说明,银行也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前面的两个条件都是要求损失赔偿由持票人赔偿(也就是你赔偿,可以肯定的是这损失出票人是没有责任的)
你还是跟银行说明下情况,个人认为主要责任在于银行,但是银行也不是个好东西,苦果都得由人民企业吃啊,他们肯定要说一堆理由,实在没办法就法庭上见面。

异地付款的这种的确应该匡算邮程的,而且现在银行都不敢压票的,人民银行监管的很严格。写个证明没什么的,银行只是需要一个过期付款的依据而已,没有什么责任问题的。把钱拿到手才是正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