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面包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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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1997年的报废标准,后来又修订了,一起贴上.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全文如下: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