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对食堂食用假盐处罚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