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生施工事故,学校应负多大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7:02:07
大家好,我是一个支教团的团长,最近在我支教的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施工事故。施工者从房顶跌落,粉碎性骨折,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小学校长希望了解一下学校要负多少责任。
具体经过如下:
小学是一所农村小学,条件不是很好,有间屋的房顶有些漏水,就去附近找了个民工,校长是周五去的说希望他帮学校翻两天瓦,意思是让她周六和周日过来。(但话中没明确指明)。民工周五下午就自己过来了。校长一再提醒要他主要安全,可才十几分钟,他就摔了下来。因为他是走房顶上过去的,踩到石棉瓦上摔了下来,都还没走到他应该翻瓦的地方。他作为一个施工人员应该知道哪些地方能去哪些地方不能走。应该自己有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措施。
不知在这件事中小学应该负多大责任。相关的法律是怎么样的。小学对这些不了解,因此希望各位能提供些资料和建议。(施工者已请了律师准备上告小学。小学现在还没底,希望大家多多帮忙!!!)

学校要负5%的责任,因为校长话中没明确指明,如果是周六和周日过来就有可能不会摔下来.但民工没听校长一再提醒要他主要安全,才十几分钟,他就摔了下来。因为他是走房顶上过去的,踩到石棉瓦上摔了下来,都还没走到他应该翻瓦的地方。他作为一个施工人员应该知道哪些地方能去哪些地方不能走。应该自己有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措施。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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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从严格意义上讲,施工者和学校只存在口头约定,并不具有真正的合同意义。
但是,人毕竟是在为你们学校服务时摔下来的,因此,你们学校绝对得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在近年来的此类纠纷中,学校一般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此人以打官司威胁,就是要得到你们的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建议你们最好先私了——找其谈谈,看他的要求,然后再将学校的困难告知,并许诺,以后学校有活儿都承包给他。总之,据理力争,如果他狮子大开口,就没必要理会了,认真准备诉讼材料。
一般来说,谁都不愿意打官司,劳民伤财的,你们不愿意,他也不愿意,最多就是威胁一下你们,能谈就谈,不能谈就摆着他,爱理不理,这样他反而会急的。

虽未签订协议(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乙方受伤),所以学校最低应负60%的责任。学校是一个单位(集体),受伤者是一个个人,出于“要照顾弱势群体”这一点,最低也得60%的赔偿。这是我个人对《劳动法》关于赔偿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