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8年CPA税法P202中的一句话看不明白....土地增值税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58:06
土地增值税第五节应纳税额中,,P201-202有这样几句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中第三,我不是很明白,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什么是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这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好处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是希望评估价格越高越高,然后可以抵扣的金额就越多,这样土地增值税就少交点啊..
税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地产评估时所确定的正常市场交易价,对此,纳税人又不能提供有效凭据或无正当理由进行解释的行为。
对这种情况,应按评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其实际成本价,并以此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首先,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差额(契税价-原购入价)的30%-60%来征税的。

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这次交易的契税来作为计税价格,而契税是根据评估价格与成交价格来定出一个市场价格,所以评估价格评高了对纳税人没什么实质性的帮助,成交价的确可以是比评估价低,因为成交价是由买卖双方来定价,只是不能定得太低,要与市价看齐...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增值额(出售成交价-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从公式看,出售成交价越大,则增值额越大,即税额就越大。所以,纳税人为了少纳税,往往会低报成交价,甚至会低于房地产评估价,为此,税务部门发现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要求按评估价格视同成交价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