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35:35
我2000年到2005年在地方税务局做一名协员,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只为我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现在我要求他给我补缴社会保险,我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谢谢

现在税务局以过了的时间为理由推脱我,请问有没有关于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过了什么时间就不能再去要求补偿社会保险,请问具体的法律是哪一条!如果没有时间规定的,法律依据又是哪一条

1、你有没有2000到2005在对方工作的证据?比如说劳动合同或工资表之类的
2、如果证据充分,直接到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
3、祝你好运哦!

没有时间要求,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一般当地都有相应的机构。只要举报后 ,多多少少应该能为你解决一些。实在不行再劳动仲裁。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2,办理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有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就是每个月从你的工资内扣除应该你本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你的社会保险费未交纳,单位负主要责任。
3,社会保险分个人交纳部分和单位交纳部分。应该单位交纳的部分更不能拖欠。否则,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工资发放表,工作证,劳动合同之类。

合同,工资条,考勤这都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