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赔偿!!请专业人士给予回答!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1:40:38
商品房权属登记:双方约定,在下列第1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常情况下都应该按下列第几种约定处理呢?如果是按第1条那么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多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是按第2条那么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多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呢?这个我的合同上没有写请专业的人士给详细的一一解答一下吧,我遇到了合同纠纷需要您们的热心帮助,在这里谢过您们了
甲方指开发商卖方乙方是指买方!

按照第几种处理都没关系,重要的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产权证。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那么通常是按照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按照同地段租房价格《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违约金也要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