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5年6月和县邮政局签订了6个月的聘用合同,连续工作至今,今年邮局和我签的合同却成了劳务派遣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23:12
我在95年6月和县邮政局签订了6个月的聘用合同,一直连续工作到现在,但今年县邮政局和我签订的合同却变成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上用人单位变成了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县邮政局成了用工单位,期限2年。第一是我不懂,第二是我还在邮政局工作,所以我签了。我不懂,我和邮政局是不是改变了劳动关系?这样做是不是县邮政局想逃避和我解除合同时该赔偿的责任?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和什么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本没接触过呀。
谢谢各位,我不明白的是:我先和县邮政局从95开始签订的合同连续工作至今,现在怎么变成和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这不是骗我们吗?也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啊。涉及的人全县有好几百人。

这样看来,这份劳动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如果是
  县邮政局的责任还是应当由县邮政局负的,是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责任就应该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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