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11:53

互相制约,互相补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不及保密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按照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信息公开条例不得与现行其他立法相抵触,尤其是与涉及到政府信息资源的法律,如保密法、刑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相抵触。而其规范的主体范围过窄,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