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天然气管道排空考核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1:58:42
俺是天然气公司的,领导喊写个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考核,从了降低天然气管道施工时的排空量。请专业人士帮个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
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
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
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
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
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
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八条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
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
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
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