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合同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1:59:39
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请问,什么合同是国家规定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请举例说明,谢谢!
我要请教的是:国家强制采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也就是必须使用示范文本。据我所知大多数示范文本都是建议而非强制使用的。

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招标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以前老的经济合同法没有废止前很多合同国家都有颁布的标准合同范本,例如:承揽合同、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等,新合同法颁布后以前国家和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范本被废止了。

归妹很认真啊,给这么多分,回家我给你查一下。
现在好像没有发现什么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的合同。
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条款里比较常见的一种兜底性质的话。

因工作需要,笔者经常接触子公司签订的各式各样的合同。有的采用了集团或工商管理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相对较完善。也有公司自己或对方起草合同,但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识不足等多种原因,合同内容就显现出不足,留有隐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减少合同风险的首要行为。合同如何起草,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不能遗漏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绰号;个人住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规定一致。如个人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载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标的
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买卖合同标的是货物,在起草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必要时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
(三)数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确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体数量。
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四)质量
本条款是最复杂、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