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一个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2:52:59
某缉毒警,卧底贩毒集团,期间一同前往色情场所,为避免怀疑参与了嫖娼,被治安警抓获,因公务员嫖娼被开除公职。

此处罚法律上是否恰当。

这是公安部门的条例,没有公开。法律上讨论时没有现实意义的。更准确地说这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

根据你的表述,应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做出时,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撤销该行政处罚,这样开出的处罚就无法律依据了
同时,也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复核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90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如果该警察却系能够证明,该行为是卧底必须的,则可以在案件结束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若并非必须,则处罚是合理的

关键词:证据

合理。

如果他能够证明当时是工作需要的话那么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很合理。

但是个人认为不会是你说的那么简单,如果塌实因为这点事被开除的话,他的领导不帮他澄清???

卧底的事情可以有他的直接负责人向组织上报告, 至于处罚恰当不恰当,它是内部组织上的规定,如果暴露其身份的话, 对整个行动不利,所以他只有委屈一下了。

1、该处罚不恰当。
2、卧底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将经常出入这种场所,经常参与犯罪集团的内部工作,所以今天以公务嫖娼开除了他,也就等同于可以以共同犯罪追究他的其他行为的责任。那么警察卧底可能以后就再也没有了,无间道的故事将不在上演。
综上,从一个观众的视角来看都不该追究卧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