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个案例写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13:52
对王某、孙某、赵某共同诈骗一案,某事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中,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区法院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孙某有期徒刑6年、赵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2)结合本案论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的方式及结果的规定。

(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

  解答:

  (错误一)根据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只能进行程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实质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庭前审查的法理。《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117条也有相应规定。在《刑诉法规定》第37条最为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因此法院不应退回补充侦查,而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错误二)“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解释》第246条、第247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对全案重新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不得将案件中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交付执行,因为未生效判决不得执行。

  (错误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错误四)“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不能由原合